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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000351號高碧琴(即高劉阿𤆬之繼承人)、王建智(即王清祿之承受訴訟人)、俞辰皓、俞雲皓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08年度簡上字第3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碧琴(即高劉阿𤆬之繼承人)、王建智(即
王清祿之承受訴訟人)、俞辰皓、俞雲皓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簡上字第3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