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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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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1820號蔡篤興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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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戊字第18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篤興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篤興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①主旨:請減縮債務人蔡篤興如附件之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額至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元,並准許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三所示之數額。
②主旨:本院113年1月3日北院英113年度司執戊字第1820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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