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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446號林鈺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鈺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鈺軒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魏兆廷
被 告 林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玖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