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74號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宜榛、陳融昇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宜榛、被告陳融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宜榛、被告陳融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住臺北市
被 告 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宜榛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被 告 陳融昇 住新北市
(上三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713,8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713,8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