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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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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31號官孝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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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18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官孝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3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官孝澤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官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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