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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31號官孝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18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官孝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3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官孝澤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官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