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199號陳曉春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1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曉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199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與被告陳曉春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199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許淑慧  
被   告 陳曉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