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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14號Robben ,Bernard Karl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6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bben ,Bernard Karl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1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Robben ,Bernard Karl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告 Robben ,Bernard Kar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