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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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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14號Robben ,Bernard Karl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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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6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bben ,Bernard Karl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1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Robben ,Bernard Karl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告 Robben ,Bernard Kar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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