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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5號曾令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令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令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尚瑜
被 告 曾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附表所示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本金伍拾陸萬貳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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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