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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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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5號曾令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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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令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令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尚瑜  
被   告 曾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附表所示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本金伍拾陸萬貳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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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訴字第555號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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