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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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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033號洪誌遠之撤回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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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小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誌遠之撤回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小字第3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誌遠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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