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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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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07號被告文靜、翟雙麗、游哲宇(原名游凱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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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文靜、翟雙麗、游哲宇(原名游凱文)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文靜、翟雙
      麗、游哲宇(原名游凱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原   告 劉明宗  
被   告 趙守忠  
      趙謝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婕   
被   告 文靜   
      翟雙麗  
      郭中能  
      傅美娥  
      陳琬琪  
          江良中  
      游哲宇(原名:游凱文)
      丁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游哲宇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江良中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游哲宇連帶
負擔百分之二十七,由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
江良中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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