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00號林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原告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訴訟代理人 楊凡萱
被 告 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G—八三九二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照壹
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