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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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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00號林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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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原告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賢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訴訟代理人 楊凡萱  
被   告 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TDG—八三九二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照壹
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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