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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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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698號黃惠鈴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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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686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惠鈴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869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惠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卷(節本):
 1、禁止債務人黃惠鈴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2、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黃惠鈴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3、債務人黃惠鈴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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