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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83號賈忠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賈忠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賈忠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賈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參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