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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939號陳全發、陳謝杏芬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速113聲字第93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具保人陳謝杏芬、被告陳全發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939號陳全發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具保人陳謝杏芬、被告陳全發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謝杏芬
被 告 陳全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謝杏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