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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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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8545號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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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午字第1485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854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素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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