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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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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0790號林素好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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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7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素好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79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俊義、鄭添財、陳鄭碧玉、張鄭惜、鄭秀冬、鄭玉英、鄭林勉、鄭義腦、鄭天富(歿)、鄭天福(歿)、鄭天生、張鄭𤆬治、鄭寶雲、鄭秀鳳、張錦、張桃(歿)、許美珠、闕文忠、闕千玥(原名闕淑芬)、林清風、林素環、林素好、闕麗春、鄭凱駿、林滄意、林滄榮、林滄森、林滄祺、林滄寶、高林玉枝、林秀娟、林玉華、林秋美、劉月香、林郁偉、林郁盛、林郁庭、鄭慧君(鄭天福之繼承人)、鄭卉婷(鄭天福之繼承人)、高雪娥(鄭添旺之繼承人)、鄭如殷(鄭添旺之繼承人)、陳瑾瑜(即張桃之繼承人)、陳珮瑜(即張桃之繼承人)、鄭楊金環、鄭志宏、鄭芯怡、闕登科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黃家洋
被   告 ①鄭俊義
②鄭添財
③陳鄭碧玉
④張鄭惜
⑤鄭秀冬
⑥鄭玉英
⑦鄭林勉
⑧鄭義腦
    鄭楊金環即鄭天富之繼承人
  鄭志宏即鄭天富之繼承人
  鄭芯怡即鄭天富之繼承人
⑩鄭天生
⑪張鄭𤆬治  
⑫鄭寶雲
⑬鄭秀鳳
⑭張錦
            ⑮陳瑾瑜即張桃之繼承人
⑯陳珮瑜即張桃之繼承人
⑰許美珠
⑱闕文忠
⑲闕千玥(原名闕淑芬)
⑳林清風
㉑林素環
㉒林素好
㉓闕麗春
㉔鄭凱駿
            ㉕高雪娥(鄭添旺之繼承人)
㉖鄭如殷(鄭添旺之繼承人)
㉗林滄森
㉘林滄意
㉙林滄榮
㉚林滄寶
㉛高林玉枝
㉜林秀娟
㉝林玉華
㉞林秋美
前列㉘至㉞之
訴訟代理人 ㉟林滄祺
被   告 ㊱劉月香
㊲林郁偉
㊳林郁盛
㊴林郁庭
㊵鄭慧君即鄭天福之繼承人
㊶鄭卉婷即鄭天福之繼承人
受告知訴訟
人     ㊷闕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關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7地號土地」、編號3關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7之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7地號土地」、「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7之1地號土地」。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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