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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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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05號王郁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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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9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郁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郁霈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郁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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