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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9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楊昌衡),楊昌衡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0年度金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楊昌衡)、楊昌
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