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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89705號葉瑞麟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智字第89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瑞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970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葉瑞麟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債權人**在說明七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應扣除債權人已向第三人收取之金額),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並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在債務人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逕向第三人執行收取,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