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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店小字第000167號楊天文之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天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店小字第1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天文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黃品瑄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許秉程
被 告 楊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拾柒元,及自民國七十九
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