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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000010號蔡心縈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平110智訴字第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心縈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智訴字第10號法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蔡心縈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蔡心縈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智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賴緯宗
被 告 蔡心縈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家如律師
被 告 蔡宜君
李佩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德至律師
廖家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續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佩力、蔡宜君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罪,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緯宗、蔡心縈、法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