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466號洪嘉成(即洪進興之繼承人)、陳秀香(TAN LI SIAN)(即洪進興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128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嘉成(即洪進興之繼承人)、陳秀香(TAN LI SIAN)(即洪進興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4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嘉成(即洪進興之繼承人)、陳秀香(TAN LI SIAN)(即洪進興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本院113年4月1日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128466號執行命令說明二「前扣押新台幣306,691元」應更正為「可收取退休金債權之實際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