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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3號廖佳恩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佳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