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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329號江美雲(即李家興之繼承人)之更正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午字第204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美雲(即李家興之繼承人)之更正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32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美雲(即李家興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