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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28號吳麗珠,邱世逸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世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承威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