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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62號馮媛媛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媛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馮媛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I
送達代收人 王維新
被 告 馮媛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