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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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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62號馮媛媛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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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媛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馮媛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I
送達代收人 王維新  
被   告 馮媛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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