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2號沈淑貞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淑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淑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曾綉純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9,322元,及其中新臺幣763,908元自民
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