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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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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704號徐惠卿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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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347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惠卿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70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徐惠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本院僅就附件編號1解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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