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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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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90號呂宜學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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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7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宜學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790號聲請人楊大毅與相對人呂宜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楊大毅  
相 對 人 呂宜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書記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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