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873號阮淑姚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2易字第8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阮淑姚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873號阮淑姚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阮淑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淑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3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1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淑姚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