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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9527號一七二有限公司,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大補帖有限公司,中麒國際有限公司,玉瓊國際有限公司,李大維,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胖胖有限公司,掏寶有限公司,陳瑞滿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中麒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瑞滿、玉瓊國際有限公司、一六九國際
有限公司、大補帖有限公司、一七二有限公司、胖胖有限公司、掏寶有限公司、兼上六人
法定代理人李大維、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中麒國際有限公
司 、玉瓊國際有限公司、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大補帖有限公司、一七二有限公司、胖胖
有限公司、掏寶有限公司、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李大維、陳瑞滿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賜
相 對 人 中麒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滿
相 對 人 玉瓊國際有限公司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大補帖有限公司
一七二有限公司
胖胖有限公司
掏寶有限公司
兼 上六人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 對 人 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佰萬元,
其中之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記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