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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411號相對人廖金裕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2113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廖金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1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金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送達代收人 施至謙
相 對 人 廖金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零柒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2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