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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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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75號施卓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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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卓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卓志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黃彥甄  
      詹博堯  
被   告 施卓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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