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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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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395號魏智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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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春112簡字第33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魏智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395號魏智勇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魏智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智勇 男 民國47年7月2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054178號
籍設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9號(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805巷9號2樓
   居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805巷9號5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智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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