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10號吳美玲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美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610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吳美玲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