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2417號林美月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32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美月之執行命令2件、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4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美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准許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郵局收取新台幣(下同)3,265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之存款債權。
  ㈡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林美月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得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㈢執行命令函(主旨):准許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醫療保險金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