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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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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40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陳佳寧之開庭通知書及民事陳報狀(終止委任)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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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1年度金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陳佳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陳報狀(終止委任)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陳報狀(終止委任)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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