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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96號曹瑜珍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瑜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瑜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曹瑜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