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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7號鄭翰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翰揚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