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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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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70號李延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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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延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延禧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李延禧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9,46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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