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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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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40號史彥方之開庭通知、再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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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史彥方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原告潘敬婷與被告史彥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潘敬婷
被      告  史彥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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