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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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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53號被告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智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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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智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智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輝  
被   告 吳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零玖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1(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申請動撥日
借款期間
借款利率
1
350萬
106年1月11日
自106年1月11日起
至107年1月11日止
2.49%
【說明: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3%(目前為年息2.49%)機動計息】
2
650萬
106年1月13日
自106年1月13日起
至107年1月13日止
同上
3
1,400萬
106年2月17日
自106年2月17日起
至107年2月17日止
同上
4
2,000萬
106年11月21日
自106年11月21日起
至106年12月21日止
2.29%
【說明: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23%(目前為年息2.29%)機動計息】
5
1,400萬
106年11月21日
自106年11月21日起
至106年12月21日止
同上
合計
5,800萬
 
 
 
 
 
附表2(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209萬5,391
自108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9%
自108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458%計付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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