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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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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STEFANI SUMAMPOW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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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國112簡字第17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裁定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
    名:蔡雯好)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STEFANI SUMAMPOW(中
    文姓名:蔡雯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股 別: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STEFANL SUMAMPOW」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TEFANI SUMAMPOW」。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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