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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STEFANI SUMAMPOW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國112簡字第17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裁定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
名:蔡雯好)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STEFANI SUMAMPOW(中
文姓名:蔡雯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股 別: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FANI SUMAMPOW(中文姓名:蔡雯好,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STEFANL SUMAMPOW」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TEFANI SUMAMPOW」。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