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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08號蘇坤佑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坤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坤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送達代收人 黃威
訴訟代理人 邱語沁
被 告 蘇坤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4萬9,984元
自95年1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