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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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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85號周佳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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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佳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佳威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住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同上
被   告 周佳威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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