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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70號楊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7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琳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住
楊舒婷 住同上
被 告 楊琳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