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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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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22號王政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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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政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政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住
被   告 王政華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50,414元 49,420元 15%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97,809元 597,809元 15.35%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8,973元 208,973元 16%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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