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59號蘇信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信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信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住
陳冠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等
住同上
被 告 蘇信文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