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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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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59號蘇信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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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信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信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住
      陳冠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等
           住同上
被   告 蘇信文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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