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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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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000052號被告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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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建字第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建字第52號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震亞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黃圳雄窗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圳雄  
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世品律師
被          告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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