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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20號陳玲玲之裁定正本及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玲玲之裁定正本及訴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玲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及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